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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1-12-1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0900074604 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303

主旨:

    公告「藥品許可證已註銷,其後廠商欲再申請該相同處方之查驗登記案之處理原則」。

依據:

    藥事法第三十九條。

說明:

    對於本署曾核准同成分、劑型、劑量之許可證,其註銷之原因與藥品療效安全性相關者,日後第一家申請案須以新藥方式辦理查驗登記;若註銷之原因非與療效安全性相關者,日後第一家申請案得以學名藥方式辦理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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