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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0-10-0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0890020716 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52

主旨:

    修訂提高本署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衛署藥字第八七○五八六○三號公告,「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中維生素 B1 、B2、B6、B12、C、Nicotin-amide 、Nicotinic acid、Folic acid 指示藥每日用量上限。

依據:

    藥事法第八條及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六款。

說明:

    公告事項: 一 提高下列維生素之大人指示藥每日用量上限:維生素 B1 由 30mg 提高為 250mg,維生素 B2 由 10mg 提高為 100mg,維生素 B6 由 50mg 提高為 200mg,維生素 B12 由 60ug 提高為 1,000ug,維生素C 由 500mg 提高為 1,000mg,Nicotinamide 之大人指示藥每日用量上限為 500mg,Nicotinic acid 之大人指示藥每日用量上限為 450mg ,Folic acid 之大人指示藥每日用量上限為1,000ug。維生素 A、D 、E 之大人指示藥每日用量上限已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二○一五○號公告修訂。各維生素每日用量高於指示藥每日用量上限者,列屬處方藥。 二 藥品許可證之類別與本公告及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二○一五○號公告不一致者,應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藥品許可證類別變更,逾期未辦理者,其藥品許可證不得展延。 三 依本公告辦理藥品許可證類別變更者,無須繳交變更審查費。 四 標籤、仿單、外盒應依本公告所列事項修正刊印,毋須向本署報備。 五 藥品許可證類別變更前所產製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於核准變更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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