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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0-05-1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89027604 號
  • 分類: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 點閱次數:284

主旨:

    公告「藥物回收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

    一 藥事法第七十六條、七十七條、八十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
    二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三十三條至三十七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及三十四條。

說明:

    一 本要點係依據藥事法及相關法規,將藥物之危害,依其嚴重程度分為第一、二、三級來處理。 二 藥商對已上市之藥物,應負起品質及安全監視之責任。當藥物有危害使用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依本要點回收藥物。 三 本署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督導醫療相關機構配合藥局、藥商與執業藥事人員執行回收作業,以保障消費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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