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10-04-22
- 分類: 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 文號:署授食字第0991101443號
- 主旨:重申本署於89年5月16日衛署藥字第89027604號公告有關『 藥物回收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藥品製造業者於有事實認定其提供之藥品有危害使用者安全與健康之虞者,應主動通報並依該要點回收,詳如說明段,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 發文/公布日期:2000-05-1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89027604 號
- 分類: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 點閱次數:284
主旨:
- 公告「藥物回收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
- 一 藥事法第七十六條、七十七條、八十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
二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三十三條至三十七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及三十四條。
說明:
- 一 本要點係依據藥事法及相關法規,將藥物之危害,依其嚴重程度分為第一、二、三級來處理。
二 藥商對已上市之藥物,應負起品質及安全監視之責任。當藥物有危害使用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依本要點回收藥物。
三 本署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督導醫療相關機構配合藥局、藥商與執業藥事人員執行回收作業,以保障消費者的安全。
相關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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