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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5-11-0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40333111 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43

主旨:

    公告新藥及生物藥品查驗登記之審查資料簽收制度、流程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資料簽收表』正、副本乙本。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04條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說明:

    一、新藥及生物藥品之查驗登記應依本署94.01.07.衛署藥字第0930339208號公告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規定檢付相關資料。為確認查驗登記審查要件之完整性,加速審查流程,茲建立審查資料簽收制度及製作『藥品查驗登記審查資料簽收表』(以下簡稱『簽收表』)如附件。 二、簽收流程說明如下: (一)申請新成分、新使用途徑、新療效複方等藥品及生物藥品之查驗登記時,申請商應檢附填妥之簽收表,先行至本署所設之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確認送件之技術性資料(及附件所列B、C、D三項)符合,並經該中心證明簽收後,再行至本署藥政處確認檢附之申請資料、製售證明或採用證明無誤,予以簽收後,始得至本署12樓繳費送件。 (二)申請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等藥品之查驗登記時,申請商應填妥簽收表後,逕至本署藥政處確認檢附之資料無誤(包含製售證明或採用證明及應附之資料),並與簽收後,始得至本署12樓繳費送件。

相關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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