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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5-10-2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40330797 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24

主旨:

    公告「已揭露專利字號/案號切結書」(如附件)。

說明:

    一、藥事法第40條之2第1項明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發新藥許可證時,應公開申請人檢附之已揭露專利字號或案號」。 二、已領有94年2月7日以後核發之新藥許可證之藥商,應補填繳交「已揭露專利字號/案號切結書」。 三、藥商辦理新藥許可證領證時,除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定檢附資料外,另須填妥並繳交「已揭露專利字號/案號切結書」。 四、專利字號、案號或專利期間若有異動者,如領證後申請我國專利者或依專利法第52條第2項辦理者,藥商應儘速主動補正「已揭露專利字號/案號切結書」。 五、藥商所檢附之已揭露專利字號或案號,將彙整公開於「新藥安全監視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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