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5-01-3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40305536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116
主旨:
- 本署接獲民眾檢舉臨床試驗機構於國中、國小校園招募兒童及青少年參與藥品臨床試驗。為保障受試者權益,請貴單位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說明:
- 一、依據「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之規定,受試者之收集步驟(例如:廣告)應經執行醫院之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人體試驗委員會對人體臨床試驗之設計與執行,應進行必要之查核與監督,以確保臨床試驗之品質及安全;並依據「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之規定,善盡保護受試者之責任。
三、於校園發放招募臨床試驗受試者廣告實為不妥,為避免日後有類似案件發生,請貴單位應注意臨床試驗不宜於非醫療機構散發宣傳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