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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7-05-1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13760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325

主旨:

    公告執行國內藥品臨床試驗主持人資格條件,並自即日起施行。

說明: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署94年1月6日衛署藥字第0930338510號令訂定之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GCP) 第30條規定「試驗主持人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及能力,並具備適當執行臨床試驗之經驗」。 二、執行國內藥品臨床試驗主持人至少須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一) 須為專科醫師。 (二) 三年內未受醫師法第25條醫師懲戒之確定處分。 (三) 三年內未曾於擔任試驗主持人時,因重大或持續違反GCP者。 (四) 每三年參加醫學倫理相關課程不得少於9小時。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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