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發文/公布日期:2007-05-0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06449號
-
分類: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 點閱次數:170
主旨:
依據:
說明:
公告事項:
一、依藥害救濟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藥害救濟徵收金之比率於基金總額達新台幣3億元時,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衡酌基金財務收支狀況,於千分之零點二至千分之二範圍內,調整其比率。按累計至95年12月,藥害救濟基金累積餘額約新台幣3億3仟萬元,依法應依上開規定調整其比率。
二、自96年度起,藥害救濟徵收金比例由現行千分之一調降為千分之零點八。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