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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7-06-06
  • 文件類別:法規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254

主旨:

    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

說明:

    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 一、本原則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八十三條訂定之。 二、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廣告 (下稱招募廣告) 不得於國中以下校園內刊登。 三、招募廣告應經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始得刊登。 四、招募廣告得刊載下列內容: 1. 試驗主持人姓名及地址。 2. 試驗機構名稱及地址。 3. 試驗目的或試驗概況。 4. 主要納入及排除條件。 5. 試驗之預期效益。 6. 受試者應配合事項。 7. 試驗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五、招募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或類似涵意之文字: 1. 宣稱或暗示試驗藥品為安全、有效或可治癒疾病。 2. 宣稱或暗示試驗藥品優於或相似於現行之藥物或治療。 3. 宣稱或暗示受試者將接受新治療或新藥品,而未提及該研究屬試驗性 質。 4. 強調受試者將可獲得免費醫療或費用補助。 5. 強調臨床試驗已經衛生主管機關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 6. 使用名額有限、即將截止或立即聯繫以免向隅等文字。 7. 使用含有強制、引誘或鼓勵性質之圖表、圖片或符號。 8.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不得刊登之內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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