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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7-12-10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32072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237

主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本署藥品臨床試驗各類申請案件核發申請函情形乙案,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6年6月12日(96)台嬌研字第526號及96年8月16日(96)台嬌研字第731號函。 二、有關本署臨床試驗同意書審核及備查流程,業經本署92年12月8日衛署藥字第0920334504號函說明在案。 三、為簡化程序,提升我國臨床試驗案審查時效,強化生技醫藥研發之國際競爭力,凡經本署核准之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如未涉及試驗設計與安全性之變更案件,申請者僅需檢送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函,至署備查即可,本署將不逐件函復審查結果。惟本署得於試驗施行期間,依最新之科學發展,通知修正或終止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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