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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7-07-31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26017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60

主旨:

    有關國產自行研發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應檢送採用證明乙案,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39條規定,新成分新藥應檢送採用證明。 二、為簡化新藥之審查,爰將採用證明規定修正為:國產自行研發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毋需檢送採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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