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7-07-31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26017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60
主旨:
- 有關國產自行研發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應檢送採用證明乙案,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 一、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39條規定,新成分新藥應檢送採用證明。
二、為簡化新藥之審查,爰將採用證明規定修正為:國產自行研發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毋需檢送採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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