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2003-01-1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20313292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225

主旨:

    修正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三五八一二號公告說明三,有關銜接性試驗評估相關事宜,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藥事法第三十九條、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醫療法第七條。

說明: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三五八一二號公告說明三修訂如下: 廠商得於申請查驗登記前,檢送藥品之完整臨床試驗數據資料(complete clinical data package),其中宜含亞洲人種資料,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 (一)、 經本署評估毋須執行銜接性試驗者,查驗登記案中毋須檢送銜接性試驗資料,經審核通過後發證。惟廠商仍可向本署申請執行銜接性試驗,並擬定適當之銜接性試驗計畫書送署審查。 (二)、 經本署評估須執行銜接性試驗者,應依評估結果及相關規定,擬定適當之銜接性試驗計畫書送署審查。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