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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5-03-1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521165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120

主旨:

    CALCIUM PHOSPHORYCHOLINE CHLORIDE 使用於急、慢性肝炎,因缺乏具體療效之文獻依據,茲公告除新申請案不准登記外,已持有含該成分之藥品許可證廠商,請於74年 6月30日以前檢附實質臨床療效證據之文獻資料 (其研究設計應至少具備適當之對照組比較或雙盲設計) ,向本署藥政處提出申覆,未能於上述期限內備齊資料申覆者,視同自動放棄,含該成分之藥品許可證應予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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