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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8-12-1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70336866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05

主旨:

    預告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十二條之一如附件。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說明: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 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三、為鼓勵藥品研發,減少研發資源浪費,提昇國內臨床試驗水準,本署參考國際醫藥法規協合會之精神,以及本署銜接性試驗相關規定,增訂「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 (網址: http:// www.doh.gov.tw)。 四、對於前開修正條文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 本署藥政處三科 (二)地址: 100台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100號 (三)電話: (02)23210151分機338 (四)傳真: (02)23971548 (五)電子郵件: paclc@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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