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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7-05-2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12141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63

主旨:

    本署將自96 年8 月1 日不再函知各類藥品、醫療器材及含藥化妝品許可證持有廠商辦理許可證展延,請各公、協會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應自行依藥事法第47 條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4 條及第22 條之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藥事法第47 條規定: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逾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撤銷其許可證。前項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理,申請原核發機關換發或補發,並應將原許可證同時繳銷,或由核發機關公告註銷。 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4 條及第22 條規定: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之製造、輸入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報請原核發機關延長之。但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四年。 三、各類許可證持有者應依前述法規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許可證展延,本署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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