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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9-05-0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80321708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330

主旨:

    預告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十五條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說明: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 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三、「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doh.gov.tw)。 四、本次公告之適用對象包括外銷專用包裝,以避免台灣產製之藥品流為國外製毒集團之原料來源。 五、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 本署藥政處。 (二)地域: 10341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三)電話: (02)85906666轉分機6994 (四)傳真: (02)25233303 (五)電子信箱: pakanchi@doh.gov.tw

公告影像檔

相關附件檔案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15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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