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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1-02-2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署授食字第1001400521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97

主旨:

    修訂本署91年8月30日衛署藥字第0910054171號公告「指示藥品審查基準胃腸製劑」內容如附件(修訂部份以粗黑字體標示),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藥事法第39條、第46條。

說明:

    一、產品符合本基準者得依學名藥方式辦理查驗登記,惟適應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項、警語等應依基準修正,類別核定為指示藥品。 二、原領有藥品許可證符合本基準者,應於101年8月31日前 向本署提出變更申請,其類別、適應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項、警語等應依基準修正,標籤、仿單、外盒應一併修正刊印,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署將加強其市售產品之抽驗,抽驗不合格者依樂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影像檔

相關附件檔案

指示藥品審查基準學胃腸製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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