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2011-09-1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署授食字第1001404948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475

主旨:

    公告含terbutaline成分藥品再評估結果,仿單加刊警語注意事項及禁忌症相關事宜。

依據:

    藥事法第四十八條。

說明:

    一、國外曾有使用含terbutaline成分藥品做為預防或治療孕婦早產,導致孕婦發生嚴重之心臟不良反應,甚至有死亡案例通報。該成分藥品經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再評估其臨床效益與風險後,所有含terbutaline成分藥品之仿單應加刊注意事項警語及禁忌症如下:  (一)「注意事項」、「警語」加刊內容為「長期安胎-口服劑型之terbutaline sulfate未曾被核准適用於急性或維持性安胎[注射劑型之terbutaline sulfate未曾被核准適用於長期安胎(超過48-72小時)]特別是不應該被使用於門診或居家安胎之孕婦。懷孕時期使用terbutaline sulfate,於母體可能發生之不良反應包括:心率增快、短期高血糖、低鉀血症、心律不整、肺水腫及心肌缺血等,嚴重甚至會導致死亡。孕婦若投予terbutaline sulfate,亦可能發生胎兒心率增快及新生兒低血糖症。」。  (二)禁忌症加刊內容如下:    1、口服劑型之terbutaline sulfate忌用於急性或維持性安胎[注射劑型之terbutaline sulfate 未曾被核准適用於長期安胎(超過48-72小時)]。    2、Terbutaline sulfate忌用於對擬交感神經胺類或本藥品任何成分過敏之病人。 二、凡持有該成分藥品許可證之藥商,須於公告起1個月內,向本署提出「仿單」變更之申請,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處理。

公告影像檔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