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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2-04-13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藥字第1011402642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539

主旨:

    為鼓勵業者依新版藥典更新成品檢驗規格及方法,說明段一所列案件申請辦理時,如涉及藥品規格變更者,將採簡化方式辦理,其簡化適用條件及內容詳如說明段,自即日起實施,患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週知。

說明:

    一、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定,業者如申請辦理「劑型變更」、「有效成分變更」、「賦形劑變更」、「包裝材料變更」、「產地變更」、「委託製造廠變更」、「委託製造後收回自製」及「外銷專用資料變更」等項目,應檢送藥品檢驗規格、方法等資料憑核。 二、為鼓勵業者依據新版藥典制定藥品規格,適時提升藥品品質,日後辦理上開所列變更事項,而涉及藥品規格及方析方法變更時,如係依中華藥典或十大醫藥先進國出版之藥典,且版本為出版日起五年內者,得免附變更後之檢驗規格、方法及成績書。 三、承上,業者仍應於該變更案申請時向本局報備,詳述所引用之最新藥典版本(版次)及簡要說明其規格資料(請依附件格式填寫),並檢送藥典影本供參。其詳細資料及原始數據則留廠(商)備查。惟本局不再針對規格變更部分函覆。 四、本函所指係以化學製劑為主,生物藥品因涉及「生物藥品檢驗封緘作業辦法」不適用本簡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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