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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2-09-12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署授食字第1011101888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39

主旨:

    有關波多黎各境內藥廠申請我國工廠檢查,本署原則上同意比照美國境內藥廠,得採書面工廠資料審查(PMF)或國外實地查廠雙軌方式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鑒於波多黎各係美國之自治政區,其藥廠爾後申請PMF新廠、新增劑型或生物藥品新增品項等檢查時,依旨揭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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