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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2-11-09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藥字第1010064472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342

主旨:

    有關貴會來函「口服固體製劑新查驗登記案,可免除逐批進行微生物放行試驗」相關建議乙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1年9月19日臺藥企字第206號函。 二、若貴會所稱旨揭「口服固體製劑新查驗登記案」係指學名藥查驗登記案,則申請廠商若擬減免安定性試驗與成品放行試驗中之非無菌製劑「微生物限量檢驗」,可提供減免之依據,如原物料、製造場所微生物(負荷菌)或同劑型、處方、不同劑量產品之評估結果等。 三、承上,目前學名藥查驗登記案並未要求逐批檢驗「微生物放行試驗」,而是由廠商依製造批次頻率與風險評估相關結果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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