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7-05-1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0428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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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修訂本署85年4月12日衛署藥字第85018570號公告「指示藥品審查基準-驅蟲劑」內容如附件(修訂部份以粗黑字體標示),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 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
說明:
- 一、此類申請案件,採書面審核方式為之。
二、原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處方成分、含量符合本基準者,應於97年11月30日前類別變更為指示藥,適應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項、警語依基準修正,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標籤、仿單、外盒應依基準所列事項修正刊印,毋須向本署報備。
四、本署將加強其市售產品之抽驗,抽驗不合格者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依本基準內容所示,Mebendazole一日最大配合量為100mg之產品,且適應症如僅宣稱「驅除蟯蟲」者,藥品類別則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其適應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項、警語等應依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修正。若Mebendazole單位含量為100mg,且尚宣稱其他寄生蟲感染之適應症者(如:鞭蟲、絛蟲、蛔蟲、鉤蟲.....等及其他寄生蟲之驅除),則無須依本基準辦理,許可證之類別可維持為「本藥須由醫師處方使用」。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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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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