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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7-11-0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20222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03

主旨:

    修訂本署85年4月12日衛署藥字第85018570號公告「指示藥品審查基準鎮暈劑」內容如附件(修訂部份以粗黑字體標示)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藥事法第39條、第46條。

說明:

    一、此類申請案件,採書面審核方式為之。 二、原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處方成分、含量符合本基準者,應於98年05月31日前類別變更為指示樂,適應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項、警語依基準修正, 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標籤、仿單、外盒應依基準所列事項修正刊印,毋須向本署報備。 四、本署將加強其市售產品之抽驗,抽驗不合格者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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