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7-11-0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20222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03
主旨:
- 修訂本署85年4月12日衛署藥字第85018570號公告「指示藥品審查基準鎮暈劑」內容如附件(修訂部份以粗黑字體標示)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 藥事法第39條、第46條。
說明:
- 一、此類申請案件,採書面審核方式為之。
二、原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處方成分、含量符合本基準者,應於98年05月31日前類別變更為指示樂,適應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項、警語依基準修正, 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標籤、仿單、外盒應依基準所列事項修正刊印,毋須向本署報備。
四、本署將加強其市售產品之抽驗,抽驗不合格者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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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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