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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3-05-22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署授食字第102140159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11

主旨:

    為推動製藥產業製造不含塑藥品,建置藥品減塑環境,函知有關「藥品減塑處理原則」詳如附件,請貴會週知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本原則適用對象為含Dibutyl phthalate(簡稱DBP)或Diethyl phthalate(簡稱DEP)之藥品。 二、擁有含DBP為賦形劑之藥品許可證者,請參考本項原則於發文日起1年內,向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賦形劑變更登記(毋需繳交規費)事宜,逾期未申請變更者,許可證將不准予展延。 三、擁有含DEP為賦形劑之藥品許可證者,亦可參考本項原則於發文日起1年內,向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賦形劑變更登記(毋需繳交規費)事宜。 四、前項變更,應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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