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10-07-12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FDA藥字第0991407991號
- 主旨:有關生物藥品許可證刊載活性成分原料藥製造廠資料之相關說明如說明段,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 發文/公布日期:2015-10-1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FDA藥字第1041409729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602
主旨:
- 有關「生物藥品許可證得同時刊載一家以上製造廠」一事,詳如說明段,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所屬會員。
說明:
- 一、生物藥品在開發過程或是上市核准後,經常會變更或新增製造廠,以增加生產規模、提高產品供貨的穩定性。為確保生物藥品可穩定提供病人使用,生物藥品許可證得同時刊載一家以上製造廠,俾利藥品調度。
二、在物料、製程及管控等皆一致前提下,生物蔡品許可證得同時刊載一家以上製造廠,個別製造廠均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PIC/S GMP)規範,申請時應檢附個別製造廠之製造與管制與比較性資料,並檢送藥品查驗登記準則第6條及第7條規定之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或採用證明。
三、有關製造廠廠名及廠址之刊載,因外包裝空間有限,僅須刊載實際參與成品製造之製造廠資訊,無須刊載原料藥製造廠及未實際參與成品製造之製造廠。檢送查驗登記相關申請及變更時,個別成品製造廠的外包裝皆應黏貼於仿單外金標籤黏貼表。
四、另,仿單須刊載所有成品製造廠資訊,並得合併於同一份仿單。許可證須刊載所有原料藥製造廠及所有成品製造廠資訊。
五、廠商須加強生物藥品流向追蹤,嚴格管控由不同製造廠供應之實際生產數目、批號及銷售紀錄。
六、有關生物藥品刊載一家以上製造廠之收費標準,若為查驗登記或上市後變更申請案,新增第二家以上製造廠另收新臺幣15萬元(依廠數計價)。申請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收費亦比照查驗登記採以廠數計價。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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