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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6-08-0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FDA藥字第1051406552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527

主旨:

    有關國內製造硬空膠囊供藥品製造業及食品製造業分流管理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為明確化國內硬空膠囊流向管理,供藥品製造業及食品製造業管理如下: 1.供藥品製造業使用:藥用硬空膠囊依藥事法相關規定管理,製造標準需符合PIC/S GMP規定。 2.供食品製造業使用:食品用硬空膠囊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管理。另依據該法第10條,具符合優良製造準則之藥品製造業,可兼製食品之規定,藥廠可利用藥品製造設備兼製食品用硬空膠囊,其製造標準需符合PIC/S GMP規定,其原料需同時符合藥品與食品相關管理規定,包裝時採分流管理且產品標示須符合各自法規,若共用成品倉庫需有明確區隔與標示,並須向本署完成兼製報備。 二、倘藥用硬空膠囊廠有兼製食品用硬空膠囊之情形,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需向地方政府申請增列食品製造業,以便本署掌握源頭管理及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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