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16-03-08
- 分類: 藥政管理
- 文號:部授食字第1051402838號
- 主旨:修正105年3月1日署授食字第1051402455號公告[西藥非處方藥仿單外盒格式及規範]及實施方法之附件二
- 發文/公布日期:2016-10-0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部授食字第1051409381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229
主旨:
- 預告「西藥非處方藥仿單外盒格式及規範」實施時程及方法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說明:
-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訂定依據:藥事法第75條第1項第8款。
三、為強化非處方藥使用安全,鼓勵民眾在使用藥品前閱讀用藥資訊,爰參考先進國家規定及配合閱讀習慣,制訂非處方藥仿單外盒格式,要求業者於藥品外盒上提供視障族群閱讀藥品資訊的輔助措施,已於105年3月8日以署授食字第1051402838號公告「西藥非處方藥仿單外盒格式及規範」及實施方法在案。
四、所有非處方藥市售品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取得仿單外盒變更核備函,各階段產品應辨理仿單外盒變更作業時程如下:
(一)凡列屬胃腸製劑、綜合感冒劑及鎮咳祛痰劑之非處方藥者,應於1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標籤仿單外盒變更核備函。
(二)凡列屬一般皮膚外用劑之非處方藥者,應於107年12月31日前,取得標籤仿單外盒變更核備函。
(三)其餘非處方藥者,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取得標籤仿單外盒變更核備函。
五、本項規定適用於「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乙類成藥」之藥品仿單及外盒。
六、已辦理切結不生產或輸入之藥品,暫無須依公告辦理,惟產品恢復製造或輸入時再一併辦理。
七、標仿單外盒變更核備前生產或輸入之產品,無須回收驗章。
八、依本公告辦理仿單外盒變更作業者,應依「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九、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法令查詢系統-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食藥署(網址: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之「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日起21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之2號。
(三)電話:(02)27877435
(四)傳真:(02)27877498。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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