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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7-03-24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部醫字第1061662285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3047

主旨:

    有關醫療機構執行高濃度血小板血漿(以下簡稱PRP)之管理規範,請轉知轄內醫療機構遵循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106年2月23日研商「高濃度血小板血漿(Platelet-Rich Plasma,PRP)」管理規範會議決議辦理。 二、PRP之使用,須經醫師專業判斷始可施行,惟應以治療為目的且具相當之科學實證基礎,並應於實施前向病人充分告知,取得其同意;若在臨床上未具足夠之科學證據,則應申請執行人體試驗計畫。 三、又醫療機構執行PRP,其製備應符合感染控制之安全製備過程,且使用之離心設備應為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許可之醫療器材。 四、至於坊間PRP之醫療廣告如擅自宣稱未具實證基礎之療效或適應症,已涉違反醫療法第八十六條及本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核釋醫療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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