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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8-08-21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授食字第1071405420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406

主旨:

    有關「藥物臨床試驗計畫之試驗用檢體採集耗材套組輸入」便捷通關後續監控管理機制暨處理原則,惠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7年3月7日貿服自第1077005953號公告及本部107年4月11日衛授食字第1071403013號函辦理。 二、為使業者瞭解「藥物臨床試驗計畫之試驗用檢體採集耗材套組輸入」便捷通關後續監控管理機制及處理原則,並落實自我管理之義務,即日起請依下列處理原則配合辦理: (一)第一階段為監控輔導期(至107年11月30日止): 1. 如監控發現疑似不符合規定者,將通知限期5日內說明,並提供臨床試驗計畫同意文件、海關進口報關單、貨物實體圖片或相片。 2. 如未遵期5日內回復或回復後經查明用途、貨名等與規定不符者,將再次發文要求5日內退運或銷毀並檢送退運或銷毀相關紀錄文件備查。 3. 如未遵期5日內檢附退運或銷毀紀錄文件或查有紀錄不符,將立即暫停便捷通關權益,為期6個月。並移請所在地衛生局調查。 4. 如經查證有藥物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或販賣等情事,將依藥事法裁處並執行第三階段永久取消期。 (二)第二階段為監控執行期: 1. 如監控發現疑似不符合規定者,將依行政程序通知限期5日內說明原由及用途,並提供臨床試驗計畫同意文件、海關進口報關單、貨物實體圖片或相片。 2. 如未遵期5日內回復或回復後經查明用途、貨名等與規定不符者,將立即暫停便捷通關權益,為期6個月。並發文要求5日內退運或銷毀並檢送退運或銷毀相關紀錄文件備查。 3. 如未遵期5日內檢附退運或銷毀紀錄文件或查有紀錄不符,將移請所在地衛生局調查。 4. 如經查證有藥物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或販賣等情事,將依藥事法裁處並執行第三階段永久取消期。 (三)第三階段為永久取消期: 1. 無論第一或二階段,如經查證有藥物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或販賣等情事,除依藥事法裁處外,並將永久取消便捷通關權益。 2. 如於第一或二階段業經暫停便捷通關權益(6個月)後仍持續違規未見改善者,亦將永久取消便捷通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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