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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8-12-14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健保審字第1070016289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186

主旨:

    有關藥品適應症及用法用量變更案件,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核准函者,是否可提前向本署提出變更藥品給付規定之建議一案,詳如說明,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11月23日FDA藥字第1071408946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民眾用藥之可近性,廠商可於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核准函後,依該核准函提前向本署提出變更健保藥品給付規定之建議,本署即進入行政作業流程,惟該等案件仍須待廠商補齊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藥品許可證及中英文仿單核定本,經確認與原資料內容無實質差異後,方得提本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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