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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9-07-03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藥字第1089901167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140

主旨:

    惠請貴公司及貴會轉知所屬會員,請依說明段辦理藥品許可證之適應症、仿單、標籤及包裝刊載含「老人癡(痴)呆」或「癡(痴)呆」之變更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之不歧視原則,維護失智者尊嚴,持有藥品許可證之適應症、仿單、標籤及包裝標示,如載有「老人癡(痴)呆」或「癡(痴)呆」等字樣者,請於109年1月31日前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向本署完成辦理變更為「失智症」事宜,毋須繳交規費。 二、考量變更事項不影響藥品品質安全,基於信賴原則,旨揭變更於申請核准後,產品毋須辦理回收及驗章。本署將於許可證展延時,檢視許可證相關變更情形。 三、逾期申請者,或仿單內容有本項以外之變更項目者,仍請依相關規定繳交規費辦理變更。 四、倘貴公司持有之旨揭藥品已辦理切結不製造或輸入,得暫無須依本函辦理變更,惟產品恢復製造或輸入時,仍應完成相關變更事宜並繳交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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