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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9-10-03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授食字第1089902811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197

主旨:

    有關貴學會函詢「含valproate類成分藥品用於懷孕婦女之臨床效益與風險再評估結果相關事宜」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灣神經醫學會108年8月2日(108)賢會字第018號、台灣癲癇醫學會108年8月2日(108)癲會良字第00039號及台灣精神醫學會108年8月21日台精醫文字第10800337號函辦理。 二、旨揭成分藥品使用於婦女可能會造成畸形或發育問題之風險已具明確因果關係,為確保醫師及病人注意,建請轉知所屬會員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除非於無適當替代藥品可選擇之情況下,否則該類藥品不應使用於患有癲癇之孕婦。 (二)對於有懷孕可能之患有癲癇或躁鬱症之婦女,應告知使用該類藥品不宜懷孕。如發現可能懷孕或計畫懷孕,請立即回診,進行必要之諮詢與處置,且切勿於諮詢醫師前自行停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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