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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21-06-07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授食字第1101405040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172

主旨:

    有關抗結核藥品ethambutol有導致視力變化之不良反應乙事,為兼顧公共衛生利益及藥害救濟法之立法精神,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9月19日衛署藥字第0970323935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9月19日衛署藥字第0970323935號函,使用ethambutol產生視力模糊之不良反應,屬於常見可預期之不良反應,依據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之規定,不得申請藥害救濟。惟該藥品之治療劑量小於15 mg/kg,且服藥期間追蹤視力變化,發現視力減弱立即停藥,停藥後視力缺損未回復,繼續發生視神經萎縮或導致障礙者,非屬前述之常見可預期之不良反應。 二、經查我國結核病診治指引建議,結核病個案為達治療成效,一般成人抗結核病藥物ethambutol之治療劑量為15-20mg/kg/day,兒童建議劑量為15-25 mg/kg/day。考量結核病病人用藥係基於傳染病防治及公共利益,需配合傳染病防治法接受完整的藥物治療,以確保無傳播風險,然因藥物治療時間長,且為達一定藥效以控制疾病,病人常需承受較多的藥物不良反應,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9月19日衛署藥字第0970323935號函,以兼顧公共衛生利益及藥害救濟法之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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