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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21-07-26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品字第1101105855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155

主旨:

    有關申請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之函文副知本署事宜,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9年5月7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680號公告,申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須知之附件二,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申請函須副知本署。 二、前項申請函僅包含新申請案、計畫變更申請案及計畫展延申請案,倘為前述申請案之補件、展延補件期限等其他公文往返,毋須副知本署。 三、請醫療機構於申請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時,依上述原則辦理。 四、另,副知細胞製備場所協助轉知委託之細胞治療技術施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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