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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21-09-28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研字第1101902332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210

主旨:

    檢送藥品查驗登記審準則第24-1條有關樣品留樣備查程序說明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附件業於110年9月14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407694號令修正發布。 二、有關「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4-1條規定略以,除放射性藥品、細胞製劑及需經查驗登記檢驗之生物藥品外,新成分、新複方新藥及首家原料藥之查驗登記,藥商應於藥品上市前,提供樣品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留樣備查。 三、前揭條文有關樣品留樣備查乙節,檢送程序說明1份(如附件),請貴公協會轉知所屬會員,或可至本署官網首頁 > 業務專區 > 研究檢驗 >公布資訊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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