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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23-04-27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授食字第112140176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444

主旨: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三、第四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三條附件十,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以衛授食字第1121401757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旨揭「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章西藥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三、第四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三條附件十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409398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 二、旨揭「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章中藥第七十六條之五、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九條之一,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以衛部中字第1111861346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 三、旨揭發布令,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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