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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1-07-2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中會字第0900047391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282

主旨:

    廣防己、關木通、青木香、天仙藤、馬兜鈴、茯苓、山藥、百合、白果等九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並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

    依據:藥事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規定事項刊載。

說明:

    一、未依規定標示者,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輸入者倘未依規定標示,應不准進口。 二、廣防己、關木通、青木香、天仙藤、馬兜鈴應於標籤或包裝上另加註"長期連績服用可能會造成腎衰竭副作用"之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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