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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8-06-2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7040917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12

主旨:

    公告「中藥新藥查驗登記須知」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一個月後施行。

依據:

    藥事法第七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供查驗登記用之國內臨床試驗受試者數目應具有統計學上意義。 二、第一家申請廠商在提出之臨床試驗計畫書時,應同時提供一份。臨床試驗計畫摘要,經本署審核通過後,於函覆該商時,檢附「臨床試驗計畫摘要」副知相關公會,第二家申請廠商即可依據該摘要,擬妥臨床試驗計畫書,向本署提出申請。第二家之臨床試驗計畫書核准後,本署函覆時,亦副知相關公會。 三、監視期間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時間: 第一家申請臨床試驗廠商之藥品經核准列入監視新藥後,第二家始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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