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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25-08-07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授食字第1141418409A號
  • 分類:依公告仿單變更
  • 點閱次數:165

主旨:

    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請貴公司依說明段辦理含fosfomycin成分藥品靜脈注射劑型之中文仿單變更,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依據:

    依據藥事法第4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藥事法第4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二、含fosfomycin成分藥品靜脈注射劑型中文仿單之「警語及注意事項」處更正為「本藥每公克力價含14.5 mEq鈉」。

    三、貴公司應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第1項第21款規定格式擬製中文仿單,並於115年1月31日前完成變更,逾期未完成者,將依前開藥事法規定,廢止相關許可證。

    四、倘貴公司於114年9月30日前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本函要求辦理相關中文仿單內容變更事宜,毋須繳交規費。逾期申請者,或修訂內容有本項以外之變更項目者,仍請依相關規定繳交規費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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