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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26-06-01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藥字第1151405064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58

主旨:

    本署簡化申請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案(含新案及變更案)之送審文件,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段事項辦理,並自115年7月1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技術性文件指引」,對照藥/併用藥若為十大醫藥先進國家上市,則應提供藥品之上市證明、製造廠廠名廠址、組成及檢驗成績書。本署依風險評估及實務考量,得免檢附檢驗成績書,另如無法提供實際製造廠資訊,得以許可證持有者(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資訊取代。

    二、有關於國內執行藥品臨床試驗分散式措施,應依據「藥品臨床試驗執行分散式措施指引」,於申請公文敘明國內欲執行之分散式措施,並檢附「藥品臨床試驗分散式措施檢核表」,考量檢核表部分項目,為國內常態執行之分散式措施,故不強制要求填列及檢送檢核表,惟倘欲執行之分散式措施涉及檢核表第1頁第一項(3)非於原試驗機構提供藥品、(4)C.居家訪視,以及第2頁第二項及第三項分散式措施項目,仍應於公文敘明並檢附檢核表。

    三、本署同步更新「藥品臨床試驗(含BA/BE試驗)」專區之問答集(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2727) ,以供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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