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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0-04-0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9016984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402

主旨:

    補充規定本署八十二年七月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二四六二三二號公告(以下簡稱七七公告)新藥安全監視制度,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藥事法第四十五條及醫療法第七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

說明:

    一、「新劑型」查驗登記案之第一家申請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依照七七公告新藥之規定辦理。 二、「新使用劑量」查驗登記案之第一家申請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依照七七公告新藥之規定辦理,但仍須經本署核備。 三、「新單位含量」查驗登記案之第一家申請廠商是否依照七七公告新藥之規定辦理,須先向本署申請認定。 四、前述三類查驗登記申請案件,第一家申請廠商如依照新藥規定辦理者,安全監視期間(自發照日起七年)內,第二家申請廠商,均應依七七公告事項三(一)之規定辦理。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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