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3-07-07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藥品臨床試驗
- 文號:衛署藥字第08246232號
- 主旨:為建立新藥安全制度、鼓勵藥品之研究發展、保障醫藥品之創新並提升國內臨床試驗之水準,修正72年01月28日衛署藥字第412698號、72年08月26日衛署藥字第443001號及77年12月10日衛署藥字第763746號公告有關新藥安全監視制度,並自 8月 1日起實施。
- 發文/公布日期:2000-04-0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9016984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402
主旨:
- 補充規定本署八十二年七月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二四六二三二號公告(以下簡稱七七公告)新藥安全監視制度,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 藥事法第四十五條及醫療法第七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
說明:
- 一、「新劑型」查驗登記案之第一家申請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依照七七公告新藥之規定辦理。
二、「新使用劑量」查驗登記案之第一家申請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依照七七公告新藥之規定辦理,但仍須經本署核備。
三、「新單位含量」查驗登記案之第一家申請廠商是否依照七七公告新藥之規定辦理,須先向本署申請認定。
四、前述三類查驗登記申請案件,第一家申請廠商如依照新藥規定辦理者,安全監視期間(自發照日起七年)內,第二家申請廠商,均應依七七公告事項三(一)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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