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0-04-06
- 分類: 藥品臨床試驗
- 文號:衛署藥字第89016984號
- 主旨:補充規定本署八十二年七月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二四六二三二號公告(以下簡稱七七公告)新藥安全監視制度,並自即日起實施。
- 發文/公布日期:2000-05-0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9022376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213
主旨:
- 修訂本署89年 4月 6日衛署藥字第89016984號公告,有關新藥安全監視制度,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 依據藥事法第四十五條及醫療法第七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原公告事項一修訂為「除持效性釋出製劑外之新劑型」查驗登記案之第一家申請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依照七七公告新藥之規定辦理。
二、原公告事項增列第五條:凡廠商於82年 7月 7日以後申請「除持效性釋出製劑外之新劑型」、「新使用劑量」及「新單位含量」藥品查驗登記,並已取得本署核發許可證者,得回溯適用本公告。
三、修訂後之公告內容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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