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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0-05-0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9022376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213

主旨:

    修訂本署89年 4月 6日衛署藥字第89016984號公告,有關新藥安全監視制度,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依據藥事法第四十五條及醫療法第七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原公告事項一修訂為「除持效性釋出製劑外之新劑型」查驗登記案之第一家申請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依照七七公告新藥之規定辦理。 二、原公告事項增列第五條:凡廠商於82年 7月 7日以後申請「除持效性釋出製劑外之新劑型」、「新使用劑量」及「新單位含量」藥品查驗登記,並已取得本署核發許可證者,得回溯適用本公告。 三、修訂後之公告內容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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