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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2-06-0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10023276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其他
  • 點閱次數:190

主旨:

    修訂八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衛署藥字第八六○三○七七六號公告事項,有關持效性釋出製劑及含穿皮貼片劑相關事宜,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藥事法第三十九條、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醫療法第七條。

說明:

    八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衛署藥字第八六○三○七七六號公告事項一修訂如下: 持效性釋出製劑(含穿皮貼片劑)屬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三五八一二號公告之適用範圍,廠商申請該新藥查驗登記,除依現行規定檢附資料外,應另檢附銜接性試驗計畫書或報告資料送署審查。惟廠商得於申請查驗登記前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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