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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7-05-1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6030776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 點閱次數:212

主旨:

    補充規定本署82年 7月 7日衛署藥字第8246232 號公告新藥安全監視制度並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公告事項: 一、持效性釋出製劑,適用八十二年七月七日衛署藥字第8246232 號公告,且其國內臨床試驗報告應包含生體可用率試驗報告。惟「穿皮貼片劑」每一查驗登記申請案均應檢附國內臨床試驗報告,不適用該公告事項三學名藥之規定。 二、已核准藥品增加「新適應症」之第一家申請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依照八十二年七月七日衛署藥字第8246232 號公告新藥之規定辦理。其依照新藥規定辦理者,安全監視期間(自發證日起七年)內,第二家申請增加相同適應症,均應依該公告事項三(一)之規定辦理。

相關公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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