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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2-05-2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10034816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365

主旨:

    公告 「銜接性試驗基準-接受國外臨床資料之族群因素考量(ETHNIC FACTORS IN THE ACCEPTABILITY OF FOREIGN CLINICAL DATA)」。

說明: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藥事法第三十九條、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醫療法第七條,本署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三五八一二號公告。 三、本基準係參考國際醫藥法規協合會(ICH)所公布之「E5 Ethnic Factors in the Acceptability of Foreign Clinical Data)」制訂。 四、嗣後凡銜接性試驗,均請參考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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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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