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0-12-12
- 分類: 其他
- 文號:衛署藥字第0890035812號
- 主旨:為健全新藥安全制度,鼓勵藥品之研究發展,保障醫藥品之創新,減少新藥研發資源浪費,及提昇國內臨床試驗水準,修訂八十二年七月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二四六二三二號公告(以下簡稱「七七公告」)有關新藥安全監視制度,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發文/公布日期:2002-01-0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00069949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346
主旨:
- 公告執行銜接性試驗(Bridging Study)期程,如說明段。請查照。
依據:
-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0八九00三五八一二號公告(「雙十二公告」)。
說明:
- 一、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最後一年緩衝期。
(一)廠商得自行決定依「雙十二公告」或依八十二年七月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二四六二三二號公告(「七七公告」)規定申請國內臨床試驗。
(二)經本署評估須執行銜接性試驗者,可依評估結果及相關規定,擬定適當之銜接性試驗計畫書送署審查,或選擇依「七七公告」規定執行國內臨床試驗。
二、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廠商均應依「雙十二公告」規定申請銜接性試驗,經本署評估須執行銜接性試驗者,可依評估結果及相關規定,擬定適當之銜接性試驗計畫書送署審查,或選擇依「七七公告」規定執行國內臨床試驗。
三、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
全面依「雙十二公告」銜接性試驗相關規定實施,廠商應依「雙十二公告」規定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依評估結果及相關規定,擬定適當之銜接性試驗計劃書送署審查。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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