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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3-08-0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20306206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49

主旨:

    公告「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生物技術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說明:

    一、 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 訂定依據:藥事法第四十二條。 三、 前開草案條文,於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民眾得提供草案修正意見送達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一○○號十一樓),或以電子郵件送達pajllin@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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