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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4-10-1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30333410號
  • 分類: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 點閱次數:243

主旨:

    有關本署發佈之「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中持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需定期檢送安全性報告(PSUR)乙節 請依說明段辦理 請 查照。

說明:

    一、本署於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以衛署藥字第0九三0三二七七三四號令,發佈﹁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該辦法第四條明定:藥物安全監視期間,持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應積極收集國內、外藥物使用之安全資料,除依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之規定通報外,其他藥物不良反應須一併收錄,並列於藥物定期安全性報告內 依本署指定時間通報之。 二、為配合該辦法施行,監視中新藥檢送安全性報告的時間間隔修訂為:自發證日起,前二年每六個月,後三年每年須檢送安全性報告,向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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