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7-04-12
- 分類: 藥品臨床試驗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05954號
- 主旨:公告已領有本署核發許可證之學術研究用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審查原則,並自即日起施行。
- 發文/公布日期:2005-08-1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40327777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其他
- 點閱次數:202
主旨:
- 公告藥品臨床試驗案件之相關申請事宜,並自即日起施行。
依據:
- 醫療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及藥事法第四十四條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為簡化程序、加速審查流程,自即日起藥品臨床試驗申請(包括計畫書及其後續變更、銜接性試驗評估及臨床試驗法規函詢等)案件,由本署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統一收件後,送交本署登錄掛號。
二、自即日起申請藥品臨床試驗,應依據本署「藥品臨床試驗申請須知」備齊相關文件,並填妥「藥品臨床試驗收件通知表」(如附件),逕送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杭州南路一段15-1號1樓),由該中心彙整後向本署登錄掛號。經確認案號後,該中心將電傳「藥品臨床試驗收件通知表」,告知申請者案件登錄案號及承辦人員等相關資訊,以建立透明化之藥品臨床試驗審查程序。
三、為配合該中心代收作業,審查費請以匯票方式繳交(受款人:行政院衛生署),凡案件完成登錄掛號手續後,規費款項即解繳國庫,概不得申請退費。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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