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0-12-12
- 分類: 其他
- 文號:衛署藥字第0890035812號
- 主旨:為健全新藥安全制度,鼓勵藥品之研究發展,保障醫藥品之創新,減少新藥研發資源浪費,及提昇國內臨床試驗水準,修訂八十二年七月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二四六二三二號公告(以下簡稱「七七公告」)有關新藥安全監視制度,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發文/公布日期:2006-03-2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50312288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300
主旨:
- 修訂89年12月12日本署藥字第0890035812號公告及92年1月14日本署藥字第0920313292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三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有關申請新藥查驗登記,廠商得於申請查驗登記前,檢送藥品之完整臨床試驗數據資料(complete clinical data package),其中宜含亞洲人種資料,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前經89年12月12日本署藥字第0890035812號公告及92年1月14日本署藥字第0920313292號修正公告在案。
二、修訂89年12月12日本署藥字第0890035812號及92年1月14日本署藥字第0920313292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三如下:
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應檢送藥品之完整臨床試驗數據資料(Complete Clinical data package),其中宜含亞洲人種資料,其評估結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本署評估毋須執行銜接性試驗者,查驗登記案中毋須檢送銜接性試驗資料,經審核通過後發證。
(二)經本署評估須執行銜接性試驗者,應依評估結果及相關規定,擬定適當之銜接性試驗計畫書送署審查。
三、本署放寬銜接性試驗評估之送件時間,惟審查該藥品之查驗登記申請案時,仍須待銜接性試驗評估完成後,再併案續辦。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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